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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29:46 GMT
澳大利亚应用程序协会 常见的情况是,在整个承包程序中,在同意排除投标人后,即使与价值判断标准相对应的信封和与自动标准相关的信封已被打开,排除不恰当或不正确。这引发了一系列关于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行动的程序疑问。公共客户法律总监 Sergio Galván,公共客户KALAMAN CONSULTING的法律总监 在这方面,通常参考 11 月 8 日关于公共部门合同(以下简称 LCSP)的第 9/2017 号法律第一卷第四章的规定,称为“无效制度”,特别是针对前第 41 条所载的职权审查程序规定: “1. 对准备行为和合同授予行为的当然审查将根据 10 月 1 日第 39/2015 号法律“公共行政部门共同行政程序”第五章第一章的规定进行。 补充说,非公共行政部门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准备行为和授予合同行为将被视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它也适用于不符合公共行政条件的公共部门实体。 所提及的第 39/2015 号法律的监管规定旨在审查终止行政程序的依职权无效行为,即在这些行为无效的情况下: “a) 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b) 由因主题或地域而明显无能力的机构签发的。 那些不可能的内容。 d) 构成刑事犯罪或因此而发出的。 e) 完全且绝对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包含形成合议团体意志的基本规则的规范。 f) 在缺乏获得权力或权利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明示或声称违反获得权力或权利的法律制度的行为。 g) 具有法律地位的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内容。” 然而,问题在于,在行政行为不是准备行为或授予行为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情况,例如因所提交文件中据称存在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 电话号码列表 而排除投标人的行为的情况。 - 遵守招标文件中包含的任何条件。 那么,在那些已经同意将投标人排除在注意到可能的违规行为的程序之外的情况下,但随后发现该违规行为确实不存在,则可以诉诸撤回152 LCSP,然而,这导致需要重新启动合同文件及其所需的一切,因此,在所提出的情况下,即排除投标人时发生错误,效率低下走这条路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此时,适当提出合同资源中央行政法院第 466/2018 号决议,该决议解决了针对合同授予提出的上诉。 具体来说,招聘委员会纠正了上诉人自己的排除协议,从而使她恢复了程序。那么,上诉人辩称,“所发生的情况是,通过简单的纠正,包括不可接受 IMESAPI, SA 的要约及其估值在内的行为已被修改,将其更改为另一种,即事后需要评估“我的”一旦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报价经过评估并且他们的经济报价已经开放,客户的报价就会生效。” 也就是说,他认为必须宣布该程序无效,因为与价值判断标准和其他投标人的经济标准相关的报价已经公开,这可能意味着评估者违反了偏袒性。 鉴于这些指控,法院提出以下主张: “另一方面,除上述之外,很明显,所审查的是一种负担行为(将两个投标人排除在订约程序之外),这排除了对危害性或危害性的依职权审查程序的适用根据 TRLCSP 第五章的规定,与 10 月 1 日关于共同行政程序的第 39/2015 号法律第 109 条相关的行为。” 并继续表明: “对上诉人报价的技术评估并未受到先前对投标中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报价的了解的影响,因为这发生在 2017 年 12 月,与其他参与者的技术报价一起,并且在同一时间在任何经济优惠开放之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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